・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補助,旨在鼓勵雇主優先聘用本國籍照服員。符合資格的雇主,若聘僱經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的照顧服務員,且該照服員每週工時達 40 小時並連續聘僱 1 個月以上,即可申請。每位被看護者每月可獲 10,000 元補助,最長可領 12 個月。雇主需在聘僱滿 3 個月後的 90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作地點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 40 小時;照顧服務員聘僱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照顧服務員工資;工作地點轄屬臺北市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以每一被看護者計算)
・申請方式: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工作地點轄屬臺北市者請逕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洽辦
・重要時間點:總處理時限 10 日(含假日/日歷日)
・注意事項:第 2 次起之申請案,受僱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勞動契約、匯款金融帳戶及推介證明等未有變更者,免附第 4-7 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