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促進特定對象就業,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齡 20 至 65 歲、新創業或創業未滿六個月,且經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並將事業稅籍設於臺北市的特定對象,可申請此補貼。特定對象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受保護人等。補貼最長六年,最高可補貼 1,000,000 元貸款的年息 6 %,補貼比例逐年遞減。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齡在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經公、民營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創業貸款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本市;創業貸款所營事業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指出資百分之 20 以上),且實際經營該事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不可申請:曾獲本府或其他機關創業貸款或補助者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 6 年,就服處按月負擔年息 6 %貸款利息(實際貸款利率低於 6 %時,以實際利率補貼)
・可補貼利息之貸款核定金額:最高以 1,000,000 元為限
・第一年補貼:核定金額之全數
・第二年補貼:核定金額百分之 90
・第三年補貼:核定金額百分之 80
・第四年補貼:核定金額百分之 70
・第五年補貼:核定金額百分之 60
・第六年補貼:核定金額百分之 50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每年二月公告受理申請;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申請撥款
・注意事項: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 3 人;審核通過人數超過預算經費時,以抽籤決定順序;貸款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清償前債務、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社會風俗等事業;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