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推出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計畫,旨在增加具有工作能力的失業勞工進入市府機關的就業機會,以改善其生活條件並降低失業率。本計畫主要針對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且符合中高齡、結構性失業、獨力負擔家計、低收入戶或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身分的失業勞工。符合資格者可透過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公開甄選,享有考詴總分加權 10% 的優待;或由各機關自行遴聘時,享有比例保障名額。申請人需依其身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可隨時向就服處登記納入人才庫。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失業勞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高齡失業勞工:年滿 4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且無工作者;結構性失業勞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獨力負擔家計者: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配偶死亡/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離婚/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未婚且家庭內無具有同居關係之成員/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低收入戶:持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其他足資證明低收入戶資格之相關文件,且為戶內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不可申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已領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就服處公開甄選:考詴總分加權 10 %計算後,再參與排名依序錄用(簡章明定本要點協助對象保障名額 20 %以上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自行遴聘(僱)臨時人員:採比例保障方式,當次聘(僱)用人數每滿 5 人者,須聘(僱)用符合資格條件 1 人以上
・申請方式:就服處公開甄選或各機關自行遴用,就服處應建立人才庫隨時受理登記,並於台北人力銀行服務網公開求才 5 日以上
・注意事項:切結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除註銷報名資格或錄取公告,已錄取進用者由進用機關解除聘(僱)用,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中高齡失業勞工:勞保資料明細表、中高齡失業勞工: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結構性失業勞工: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結構性失業勞工:勞保資料明細表、結構性失業勞工: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獨力負擔家計者: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獨力負擔家計者:其 15 歲以上未滿 65 歲之受扶養親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報案紀錄文件、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訴訟案件資料、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徵集、召集通知文件、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公文或轉介單、獨力負擔家計者(依家庭個別情形提供):相關因素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其他足資證明低收入戶資格之相關文件影本、低收入戶:勞保資料明細表、二度就業婦女:勞保資料明細表、二度就業婦女: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無勞保資料明細表者提供)、切結書:事業單位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或未領取退休金證明者,得由勞工切結參加甄選遴用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本要點為長期性政策,無明確年度或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