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針對在臺取得大學學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提供依累計點數受聘僱的許可程序。此計畫設有 2,000 名許可數額,申請期間為 2014/07/03 至 2015/07/02。申請者需經勞動部審核評點,累計點數達 70 點以上即符合資格,雇主可為其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 3 年。申請時需檢附學歷、薪資、工作經驗、語言能力及配合政府政策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其他華裔學生;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經勞動部審核評點結果累計點數滿 70 點
・聘僱許可數額:2,000 名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申請方式:由雇主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應備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重要時間點:許可數額核滿後,停止受理申請(但申請聘僱經數額評點制取得聘僱許可僑外生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勞動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申請案若有文件不齊待補件(正)之情形,需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需重新提出申請;若補件(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核滿,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依本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若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之僑外生,其新雇主申請案之聘僱許可不列入許可數額
2014/07/03 ~ 2015/07/02
僑外生學位畢業證書影本、雇主與僑外生簽妥之勞動契約書影本(契約內容應載明每月平均聘僱薪資、雙方名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等)、僑外生國內外專職工作之經驗證明影本、僑外生具職務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擔任該職務所需之專業訓練、修習課程、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證明)、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檢定「進階」以上等級之證明文件影本、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在臺就學期間修習國文(中文)課程之成績證明(流利:80 分以上;高階:70 至 79 分;進階:60 至 69 分)、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學習華語(中文)時數證明文件(流利: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96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1,920 小時以上;高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48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960 小時以上;進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 360 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 720 小時以上)、僑外生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僑外生修習他國語言達 36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僑外生前一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書影本、僑外生具他國成長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依身分別: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雇主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符合卓越中堅企業資格、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之企業認定函、在臺設立研發中心之企業核定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核發配合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本公告已於 2014 年發布,可能已過時或有新規定取代。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6977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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