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為減輕本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凡設籍基隆市、年滿 65 歲(含)以上,且經列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老人,若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即可申請。補助項目涵蓋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產生的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未涵蓋的醫療費用。低收入戶老人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則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倍數,分別補助 70 %(全年最高 200,000 元)或 40 %(全年最高 10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基隆市;年滿 65 歲(含)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中低收入戶老人)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 50,0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申請人或有關單位(人員)出具證明如有虛偽不實者,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
・補助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70 %,全年最高補助 200,000 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40 %,全年最高補助 100,000 元
・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人或有關單位(人員)出具證明如有虛偽不實者,即予註銷請領資格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