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頒訂「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旨在協助受災低收入戶創業。本辦法提供創業融資貸款的利息補貼,每戶最高可申請 1,500,000 元貸款,年息補貼上限為 4 %,最長可補貼 5 年。申請對象為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的受災低收入戶,且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並實際參與營運。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或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本辦法發布日為 2015/08/06),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之受災低收入戶;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
・不可申請:已申請政府優惠融資;已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檢附之文件為虛偽不實者;未具第三條所定資格;經撤銷或廢止低收入戶資格;創立之事業停業或歇業;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貸款金額 1,500,000 元,年息補貼上限 4 %,最長補貼 5 年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補貼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起算;承貸金融機構應於每年 5 月及 11 月結算利息補貼金額,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核撥經費
・注意事項:應檢附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溢領本貸款利息補貼者,由衛生福利部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溢領人限期返還之
1,500,000元
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或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本辦法發布日為 2015/08/06)
申請書、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切結書
電話:(02)2420-1122|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本頁面由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發布,但該辦法為衛生福利部頒訂之全國性法規,由各地方政府受理申請。申請期間為動態,依災害發生日或辦法發布日計算。
資料來源:https://www.klcg.gov.tw/tw/social/2697-112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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