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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0918震災危險建築物修繕、拆除及重建補助

居住生活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協助0918地震受災民眾,針對危險建築物提供多項補助,包含拆除、一般修繕、紅黃單建物修繕、弱層補強及重建。這些補助旨在幫助受損房屋的所有權人加速復原,確保居住安全。補助對象主要為經緊急評估為紅、黃單的危險建築物所有權人,或0918震災重災區(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及萬榮鄉)內一般住家建築物毀損者。補助項目依損壞程度和修繕類型而異,例如拆除整棟最高可補助300,000元,紅黃單修繕最高500,000元,弱層補強最高4,500,000元,一般住家修繕則依災損項目有不同上限。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建物權利證明、金融帳戶影本及相關修繕證明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或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部分補助可能需經專業評估或審核程序。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建築物因0918地震受損;申請重建補助者,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申請弱層補強者,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為住宅或集合住宅,或供作集合住宅使用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適用於拆除、紅黃單修繕、重建、弱層補強方案C);建築物位於0918震災重災區(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及萬榮鄉)內且為一般住家(適用於一般修繕);建築物產權為數人共有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適用於拆除、紅黃單修繕);建築物所有權人已死亡者,得依下列順序之親屬代為申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適用於拆除、紅黃單修繕);申請弱層補強方案A或B者: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或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申請弱層補強方案C者: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申請弱層補強者,建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補強方案A或B,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30分者;或申請補強方案C,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45分者;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或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不可申請:已由本府拆除之有立即危險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建築物(適用於拆除補助);以詐欺、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獲取補助,經查證屬實者(適用於拆除、一般修繕、紅黃單修繕補助);提供偽造、變造文件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適用於拆除、一般修繕、紅黃單修繕補助);同址重複申領補助款或申領其他相關修繕拆除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適用於拆除、紅黃單修繕補助);同戶或同址重複申領救助金,經查證屬實者(適用於一般修繕救助金);已由民間團體協助修繕完成者(紅黃單修繕補助,除非重新修繕並另敘明理由及檢附施工項目向本府申請);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申請弱層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之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公有建築物(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適用於弱層補強補助)
・拆除整棟危險建築物(含拆除雜項工作物及清運廢棄物費用):每戶上限 300,000 元
・拆除部分危險建築物(含拆除雜項工作物及清運廢棄物費用):每戶上限 200,000 元
・僅拆除雜項工作物(圍牆,含清運廢棄物費用):每戶上限 30,000 元
・一般住家地板/地坪破損(不含磁磚)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20,000 元
・一般住家地板/地坪破損(含磁磚)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30,000 元
・一般住家梁、柱、牆面、天花板等4項破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30,000 元
・一般住家水管破裂毀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5,000 元
・一般住家圍牆、採光罩、雨遮、化糞池及非建築物主體部分等5項毀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30,000 元
・一般住家門、窗、玻璃等3項破裂或毀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10,000 元
・一般住家馬桶毀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6,000 元
・一般住家浴廁面盆毀損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5,000 元
・一般住家升降設備損傷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50,000 元
・一般住家擋土牆(自建)損傷修繕救助金:單項上限 100,000 元
・紅黃單建築物損壞評估建議修繕費用:上限 500,000 元(含評估人員辦理建築物損壞評估報告書之費用)
・弱層補強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棟(幢) 15,000 元,審查費每棟(幢) 1,000 元
・弱層補強方案A(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上限 3,000,000 元(施作層面積未滿 500 平方公尺,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或基本補助上限 3,000,000 元,每增加 50 平方公尺補助增加 100,000 元,上限 4,500,000 元(施作層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若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須補強或重建、或經認定具潛在危險疑慮,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85 %
・弱層補強方案B(整棟結構耐震性能提升):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若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須補強或重建、或經認定具潛在危險疑慮,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85 %
・弱層補強方案C(震損、劣化主要構造修繕):依實際修繕金額補助,上限 500,000 元
・重建補助:上限 1,000,000 元
・申請方式:拆除、紅黃單修繕、重建、弱層補強補助請檢具申請書及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一般修繕救助金請向鄉鎮公所申請,經村里幹事會同村里長會勘(驗)初核後送戶政事務所複核造冊,再送本府建設處辦理撥款。相關申請書及表單請於花蓮縣政府0918專區網頁下載。弱層補強補助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3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補助資格
・重要時間點:拆除補助及紅黃單修繕補助,本府建設處於收件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者書面通知核定補助金額,並於「解除危險建築物列管」後依指定帳戶匯款
・注意事項:拆除、紅黃單修繕、一般修繕補助經費由「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帳戶支付。弱層補強補助經費由內政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弱層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弱層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作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之相關人員應取得政府認可之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弱層補強補助經費分為設計階段(不超過總補助經費 10 %)及施工監造階段撥付

【金額/折扣】

最高4,5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建物謄本、權狀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危險建築物拆除之估價單(載明施工項目及各項金額)及收據或發票、拆除前、中、後照片、花蓮縣0918震災區內財產損失救助申報書、危險建築物修繕之收據或發票(載明施工項目及各項金額)、修繕前、中、後照片、損壞評估報告書影本、本府同意解除列管公文、重新修繕申請書(若已由民間團體協助修繕完成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影本、其他經本府建設處認定之必要文件、其他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8233820

【注意事項】

頁面為多項0918震災相關補助的專區,各補助計畫的申請期間不同,部分已過期(如一般修繕至2022/12/31),部分至2024/01/31,另有部分未明確列出截止日期,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設為null。重建補助金額上限1,000,000元係從「0918地震危險建築物補助流程懶人包【中央補助】.pdf」中擷取,而非「0918震災區張貼危險標誌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pdf」內文。

資料來源:https://0918.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1039&s=10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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