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為協助 0918 震災後受損的民眾,推出危險建築物拆除補助計畫。本計畫針對經緊急評估為紅、黃單的危險建築物,提供拆除費用補助。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依實際拆除費用申請,整棟拆除最高可獲 300,000 元,部分拆除最高 200,000 元,僅拆除圍牆等雜項工作物最高 30,000 元。申請人需在拆除完成後,備妥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經 0918 地震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拆除整棟危險建築物(含雜項工作物及清運廢棄物費用):依實際拆除費用補助,每戶上限 300,000 元
・拆除部分危險建築物(含雜項工作物及清運廢棄物費用):依實際拆除費用補助,每戶上限 200,000 元
・僅拆除雜項工作物(圍牆)(含清運廢棄物費用):依實際拆除費用補助,每戶上限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府建設處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者書面通知核定補助金額,並於「解除危險建築物列管」後依指定帳戶匯款
・注意事項: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計畫期間;經費由「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帳戶支付;建築物產權如為數人共有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所有權人已死亡者,得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之順序親屬代為申請
最高3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4/01/31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建物謄本、權狀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危險建築物拆除之估價單(內容請載明施工項目及各項金額)及收據或發票、拆除前(包含建築物全景、門牌照片及張貼紅黃單照片等)、中(機具或人工拆除及清運廢棄物之相片)、後(拆除完成後基地)照片、其他經本府建設處認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