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提供 0918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拆除補助,旨在協助受地震影響、經評估為紅黃單或具危險性的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完成拆除後申請費用補貼。申請人需檢附身分證明、建物權狀、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拆除估價單及收據,以及拆除前、中、後照片等文件,經花蓮縣政府審核通過後核發補助款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經 0918 地震緊急評估作業評估為黃色/紅色標誌危險建築物,或其它因素致建築物之危險達一定程度;已自行完成拆除;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危險建築物拆除補助:依審核結果核發
・申請方式:檢附規定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審核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建物謄本、權狀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危險建築物拆除之估價單(內容請載明施工項目及各項金額)及收據或發票、拆除前(包含建築物全景、門牌照片及張貼紅黃單照片等)、中(機具或人工拆除及清運廢棄物之照片)、後(拆除完成後基地)照片、其他規定文件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活動期間、聯絡電話及地址。補助金額需依估價單及收據審核,文案未列出具體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