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為協助本縣0918震災後受損的危險建築物所有權人,特別推出修繕補助計畫。本計畫針對經緊急評估為紅、黃單的危險建築物,提供最高 500,000 元的修繕費用補助,其中包含評估人員的報告書費用。申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在特定情況下由其親屬代表申請。申請人需先完成建築物修繕並解除紅、黃單列管,再檢具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本計畫的經費來自「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位於花蓮縣;建築物經本次地震緊急評估結果為紅、黃單之危險建築物;建築物所有權人;已完成修繕並解除紅、黃單列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建築物產權為數人共有者,推派一人代表申請;所有權人已死亡者,依下列順序之親屬為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不可申請:以詐欺、詐術或其它不正當方法獲取補助,經查證屬實者;提供偽造、變造文件獲得補助,經查證屬實者;同址重複申領補助款或申領其他相關修繕拆除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
・危險建築物修繕補助:最高 500,000 元(含評估人員辦理建築物「損壞評估報告書」之費用)
・申請方式: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計畫期間
・注意事項:補助經費由「花蓮縣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帳戶支付
500,000元
即日起至 2024/01/31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紅黃單)補助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建物謄本、權狀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危險建築物修繕之收據或發票(內容請載明施工項目及各項金額)、修繕前、中、後照片、損壞評估報告書影本、本府同意解除列管公文、其他經本府建設處認定之必要文件
文案未列出計畫公告日,申請期間起始日以「即日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