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協助勞工了解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這項福利根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而定,從工作滿 6 個月未滿 1 年的 3 天,逐步增加至 10 年以上每年加給 1 天,最高可達 30 天。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勞工可透過此系統輸入受僱日期及給假方式,估算應有的特休天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服務年資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特別休假
・服務年資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特別休假
・服務年資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特別休假
・服務年資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特別休假
・服務年資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特別休假
・服務年資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
・申請方式:透過勞動部網站之「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進行線上試算
・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得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自行約定分段給假情形,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勞雇雙方就非完整 1 日之特別休假,亦可約定以完整之 1 日,分段計給,惟其給假之總日數,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電話: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02)8995-6866 (本部總機)|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本頁面主要為勞動部提供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並說明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特別休假為勞工的法定權益,非屬需申請的補助金或津貼。頁面未提供具體申請期間或應備文件,因其為常態性勞動權益。
資料來源: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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