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中央機關員工提供一般健康檢查補助,依職務類別、年齡及風險程度分為五類,每類人員享有不同頻率及金額上限的補助。例如,第一類人員每年可獲最高 16,000 元補助,而其他類別人員則依其條件,每 1 至 3 年可獲 3,500 元至 4,500 元不等的補助。此補助旨在鼓勵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維護身心健康。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屬於第一類人員: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屬於第一類人員: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首長及副首長;屬於第一類人員:中央二級機關以上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屬於第一類人員: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列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館長、副館長;屬於第一類人員:國立大學與獨立學院校長及副校長、國立專科學校校長;屬於第一類人員: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實際負責處理業務之主任委員(召集人)、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及依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執行秘書;屬於第一類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並兼任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依處務規程所設之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人員;屬於第一類人員: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非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且該任務編組派充人數達 25 人或編列預算達 2 億元者;屬於第一類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主持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屬於第二類人員:非第一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高風險職務人員;屬於第三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屬於第三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屬於第三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且滿 40 歲(含)以上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屬於第四類人員:非第一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之中央各機關(構)高風險職務人員;屬於第五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四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並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屬於第五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四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並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屬於第五類人員:非第一類及第四類人員,且未滿 40 歲,並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中央各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
・第一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 1 次,上限 16,000 元
・第二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年 1 次,上限 4,500 元
・第三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 2 年 1 次,上限 4,500 元
・第四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 2 年 1 次,上限 3,500 元
・第五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每 3 年 1 次,上限 3,500 元
・重要時間點:本表自 2025/07/01 生效
・注意事項:經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規定之機關(構),其員工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16,000元
本文件為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詳細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未於頁面中說明。頁面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本基準表之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