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供所得稅法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長期照顧需求所產生的經濟負擔。符合資格者可於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適用對象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在家自行照顧且符合特定身心障礙或經專業評估者、連續使用政府補助長照服務達 6 個月以上者,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一定期間者。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但部分資料財政部已預先蒐集,民眾可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詢,免再重複檢附。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資格;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且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且課稅前一年度已入住累計達 90 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
・不可申請: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之安養床者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申請方式: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者,可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機構(以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為限)、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