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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提供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自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20,000元調升至180,000元。此福利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例如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經評估失能等級達2至8級並使用長照服務,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申請時需留意排富條款,且國稅局會主動蒐集部分資料,若未查得則需自行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限制)
・不可申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 % 以上者;股利及盈餘按28 % 稅率分開計稅者;基本所得額超過750 萬元者;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者(不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由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
・申請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扣除額資料直接申報,或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注意事項: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查調或下載;若未查得,需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證明文件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元

【應備文件】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 1 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連續 6 個月(每個月至少有 1 次)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地方政府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 1 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課稅前一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 02-23113711分機1560|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13:30-17:3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及課稅年度,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曆起訖日期。備註中的地址和服務時間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資訊。勞動部114年7月31日公告附件二詳列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病症或病況,但未在此處展開列出。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94e9b645df149a98445eed9c1ee8f43#a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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