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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及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改善居住狀況,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推動住宅租金及簡易修繕費用補貼。此計畫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辦理,114年度(2025年)共有多個縣市提供相關補貼。租金補貼主要由臺北市、新竹縣、臺東縣及花蓮縣辦理,每戶每月補貼金額依縣市規定,最高可達 3,400 元。簡易修繕補貼則有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等 13 個縣市辦理,每戶最高補助金額從 30,000 元至 100,000 元不等。申請者須符合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或僅持有一戶逾 10 年住宅等條件,並依各縣市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租金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條件:/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非違法出租/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條件:/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不可申請:申請租金補貼者:/已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已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若已取得其他租金補貼資格,需切結放棄原有資格)/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除外);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已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 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北市):每戶每月 1,5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新竹縣):每戶每月最高 2,5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東縣):房屋租金補助每月每坪 250 元(以 3.3 平方公尺計),單身家庭最高補助 6 坪,二口家庭最高 8 坪,三口以上家庭最高 12 坪,最高補助金額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低於上限者核實補助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花蓮縣):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 200 元最高 7 坪,二口家庭最高 12 坪,三口以上家庭最高 17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實際租金總額低於補助金額度者核實補助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臺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臺東縣、花蓮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澎湖縣):每戶最高補助 6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新竹縣、彰化縣):每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彰化縣細分):低收入戶三款 30,000 元;低收入戶二款 40,000 元;低收入戶一款 5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屏東縣):每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臺東縣細分):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 100,000 元;低收入戶租借住宅最高補助 80,000 元;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 80,000 元;中低收入戶租借住宅最高補助 60,000 元;弱勢家戶自有(租借)住宅最高補助 50,0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金門縣):補助額度以修繕房屋內容核實核定,三年內最高補助 100,000 元整
・申請方式: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處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臺東縣社會救助及社工科:089-350731 (租金分機 223;修繕分機 237);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049)224-4221 (分機 136);雲林縣社會處社會救助行政科:(05)552-3370;租金補貼不補助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租金補助金,併同其他法令所領取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宜蘭縣簡易修繕補貼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臺南市簡易修繕補貼為非法定應辦事項,辦理期間至慈善捐款用罄為止;花蓮縣租金補貼及嘉義市簡易修繕補貼視年度預算不足或經費罄盡時,將會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應備文件】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

【注意事項】

The page is an overview of 114年度 (2025)辦理情形概況 (handling status overview), not an active application page for the current year.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因各縣市辦理狀況不同,且本頁面為年度概況報告,故未填寫具體日期。實際申請辦法、應備文件及詳細聯絡資訊請洽各縣市承辦單位。附件中包含各縣市的聯絡電話,已整理至備註欄位。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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