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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空氣污染防制,特別提供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凡民眾檢舉行進中的污染車輛,並提供符合規定的照片或影片佐證,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查證屬實且車輛排放不符標準者,每案可獲得 300 元獎勵金。此辦法旨在提升檢舉成效,共同維護花蓮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須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所檢舉之車輛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汽油車輛及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為 30 %);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獎勵金已由新臺幣 150 元修正為 300 元

【金額/折扣】

300元

【應備文件】

顯示車輛行進中、可判別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三張以上)或影片(十五秒以下)

【注意事項】

文案為法規修正說明,未提供明確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申請方式。主辦單位「本局」依內容推斷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Download.ashx?FileID=1808&id=GL00074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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