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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空氣污染防制,特別設立「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民眾若發現有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可依規定檢附相關照片或影片進行檢舉。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審核確認檢舉案件符合標準,且車輛經通知檢驗不符排放標準或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檢舉人每案可獲得新臺幣 300 元的獎勵金。此辦法旨在提升民眾檢舉意願,共同維護花蓮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案件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本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
・不可申請: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未結案前,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依「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注意事項: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為 30 %

【金額/折扣】

3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三張以上,每張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任一張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或行進中之影片(十五秒以下,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需提供)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實際檢舉流程與詳細不透光率標準(尤其是柴油車輛)需參考完整法規內容。頁面未提供環境保護局的直接聯絡電話或專線。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744#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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