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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空氣污染防制,推動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計畫。凡設籍花蓮縣的民眾,若發現有嚴重排煙污染的柴油車、汽油車或機車,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檢舉。檢舉時需提供車輛資訊、發現時間地點及清晰的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若被檢舉車輛經查證確有污染之虞並通知檢驗,或經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檢舉人即可獲得每案 300 元的獎勵金。此計畫旨在鼓勵全民共同監督,改善花蓮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一般民眾);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需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需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需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行進中、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之照片;或十五秒以下行進中、可清晰顯示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之影片;檢舉之車輛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匿名檢舉者;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認定無污染之虞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的檢舉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
・注意事項:同一車號案件,若有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的檢舉者

【金額/折扣】

3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書面檢舉書、網路檢舉或電子郵件(需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需顯示車輛行進中、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聯絡電話為花蓮縣政府總機,頁面未提供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專線。本辦法詳細列出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依出廠日期區分)及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作為評定污染情形的依據。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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