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保護,推動「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凡民眾發現有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據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檢舉,經查證屬實且被檢舉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檢舉人即可獲得每案 300 元的獎勵金。此辦法旨在透過公民參與,共同維護花蓮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需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需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需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或影片(照片需 3 張以上,顯示車輛行進中、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嚴重情形;影片需 15 秒以下,顯示行進中、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嚴重情形);所檢舉之車輛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檢舉者;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認定無污染之虞者;非最先檢舉同一車號案件者
・檢舉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檢舉
300元
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
書面檢舉文件(若採書面方式)、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獎勵金金額已於 2020/03/24 修正為 300 元。申請期間為滾動式,自發現污染日起 15 日內。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744#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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