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訂定「花蓮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凡民眾檢舉行駛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提供符合規定之照片或影片佐證,經查證屬實或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者,每案可領取獎勵金 300 元。檢舉人需提供清晰可辨識車號、地點、日期、時間及排煙污染情形的照片或影片,且車輛非於怠速、起步、夜間、下雨等特定情況下拍攝。此辦法旨在鼓勵全民參與監督,共同改善花蓮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所檢舉之車輛經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汽油車輛及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為 30 %);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3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照片(需顯示車輛行進中、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影片(需顯示車輛行進中、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文案未明確說明檢舉申請方式,僅描述所需證據。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的具體標準在文案中未詳細列出。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Search.aspx?id=GL000744#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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