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出「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排放黑煙或粒狀污染物超標的汽機車。只要民眾發現有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於 15 日內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資料,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且符合排放標準,檢舉人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每案可獲得 300 元獎勵金。此辦法旨在提升空氣品質,鼓勵全民參與監督。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檢舉人);發現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於發現後 15 日內檢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檢舉人有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或檢附 15 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者;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受理在先者;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者,不核發獎勵金
・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應至少每 3 個月核發 1 次
・檢舉方式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檢舉人身分資料將保密;獎勵金年度預算用罄後,仍符合規定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300元
申請:2019/07/26 至(無公告截止);活動:2019/07/26 至(無公告截止)
書面檢舉書(若採書面方式)、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文案未提供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的聯絡電話及地址。附表內容(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未完全列出,需查閱附件。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3&kw=%e4%bd%bf%e7%94%a8%e4%b8%ad#conten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