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推動「宜蘭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民眾若發現行駛中的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可在發現污染事實後 15 日內,提供相關照片或影片等證據向環保局檢舉。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相關標準者,檢舉人可獲得每案 300 元的獎勵金。此辦法旨在透過民眾參與,加強對車輛排放污染的管理,共同改善宜蘭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發現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於發現污染事實後 15 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檢舉時需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有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為 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者;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僅獎勵受理在先者;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案件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本府環保局及其他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300元
違規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照片或影片(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包含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此為常態性檢舉獎勵辦法。檢舉案件需在發現污染事實後 15 日內提出。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3#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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