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訂定此辦法,旨在獎勵民眾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情形。民眾若發現車輛有污染事實,可於15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方式向環保局檢舉,並提供違規車號、車種、時間、地點及污染照片或影片等證據。經環保局查證並評定符合排放標準者,檢舉人若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證據符合特定規範(例如照片或影片清晰顯示污染事實,且非在特定條件下拍攝),每案可領取 300 元獎勵金。獎勵金將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案件符合以下任一證據條件:/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對同一輛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十五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裁罰處分全部或一部未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時核發獎勵金;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受理在先者;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其他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獎勵金之年度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之檢舉案件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300元
2019/07/26(無公告截止)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詳見附表,但附表內容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Search.aspx?id=GL000613#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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