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特別設立此獎勵辦法,針對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情形提供獎勵金。只要民眾發現有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並在 15 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且提供真實姓名、聯絡資訊及清晰的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經查證屬實且符合排放標準者,每案可獲得 300 元獎勵金。此舉旨在透過民眾的力量,共同維護宜蘭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個人);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舉人有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發現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後 15 日內檢舉;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或檢附十五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達 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者;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檢舉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受理在後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於裁罰處分全部或一部未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時核發
・注意事項:本府環保局及其他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獎勵金之年度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之檢舉案件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3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的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資料、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
實際補助內容在附件 ODT 檔案中,頁面本身為法規查詢系統。頁面提供的聯絡電話和地址為宜蘭縣政府總機,非本福利專屬承辦單位,故不列入。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NoSearch.aspx?id=GL000613#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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