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場處
・臺北市市場處推出「臺北市攤販集中場硬體設施補助計畫」,旨在協助臺北市的臨時攤販集中場提升整體營業品質與識別度,為民眾提供更完善的購物環境,並強化觀光市集形象。本計畫主要補助攤販營業場所的固定設施,例如地坪、遮雨棚架、油脂截留器及靜電油煙處理設備等。符合資格的自理組織或社會團體可提出申請,依不同項目最高可獲得 80 %或 90 %的補助。申請者需備妥細部計畫、報價單等文件,經審查核准後即可執行計畫,並於期限內完成核銷。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臺北市核定設置之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聚集區之自理組織;臺北市透過台北市攤販長期精進計畫專案納管之無證攤販聚集區之攤販,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定立案之社會團體;經臺北市政府核定輔導之場域管理組織
・不可申請: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標的
・油脂截留器及靜電油煙處理設備:補助 80 %,優先補助近六年未核予該項設施設備經費(不限本計畫)之自理組織及攤商
・地坪及遮雨棚架:補助 90 %,需檢附含單價表之詳細項目報價單,並以本處會同工程專業廠商現勘報價兩者取其低者作為補助基準
・其他有助攤販營業場所市容及衛生環境之固定設施:補助比例由審查小組另行審查,需檢附含單價表之詳細項目細部執行報價單,並以本處會同相關行業廠商現勘報價兩者取其低者作為補助基準
・申請方式:向臺北市市場處提出補助申請
・收到申請書後 2 週內函復審查結果;計畫執行完畢後 30 日內且最遲不得逾 2026/11/30 前送查驗申請書及核銷文件;經核准後,可申請先行核定補助費用之 30 %為上限作為初期執行計畫運作經費;申請案變更最遲不得逾 2026/09/30;如本處及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佔採購金額 50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後,該年度補助款如有結餘,本處得再行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補助案執行期間及經費核撥後 2 年內,本處得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訪查方式辦理考核;拒絕或不配合考核或考核成績不佳時,本處得追繳全部或部分經費,並列為爾後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取得自理組織稅籍登記,並依照相關稅法進行所得申報作業,另補助費用匯入申請單位帳戶,不得匯入申請單位代表人等個人帳戶;申請案件及執行內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者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026/03/03 ~ 2026/08/30
申請書 1 份(表 1)、細部計畫 1 份(內含申請項目執行前照片、含單價表之詳細項目細部執行報價單、示意圖)、自理組織同意書 1 份(表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表 4,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需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建物或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1 份(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
文案中的「當年」已換算為 2026 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文件雖為行政樣板,但文案明確要求提交,故列入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