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場處推出「115年度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行銷補助計畫」,旨在活絡市集商機並刺激買氣。本計畫提供補助給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的自理組織,用於辦理改建、整修後的開幕行銷活動,或舉辦促進民眾消費、提振商機的行銷活動。補助比率最高可達 90 %,其中開幕活動最高補助 60 萬元,促進消費活動原則上限 40 萬元,若符合特定條件最高可達 60 萬元。申請單位需發布新聞稿宣傳,且促進消費活動的回饋經費須至少佔總行銷經費的 50 %,並需在前一年度申請經濟部優良市集評核。申請期間自計畫公告日起至 2026/05/31 止,符合資格的自理組織可備妥申請書、計畫書等文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有零售市(商)場之自理組織;須發布新聞稿宣傳,提升曝光率;申請人應取得自理組織稅籍登記;辦理促進民眾消費提振商機之行銷活動者,回饋消費者經費須至少佔總行銷活動經費之 50 %;辦理促進民眾消費提振商機之行銷活動者,須前一年度申請經濟部優良市集評核
・不可申請:有收回規劃場域(如南松、永吉及信義市場等);有編列活動預算之場域(如永樂、光華商場等)
・改建、整修後開幕活動之行銷活動:補助比率上限 90 %,補助經費上限 600,000 元
・促進民眾消費提振商機之行銷活動(第 1 次申請):原則補助經費上限 400,000 元,最高可達 600,000 元(若符合每月定期提送財務報表、電子支付獎勵計畫、至少召開一次攤商大會、活動納入電子支付等條件,每項可提升 50,000 元)
・促進民眾消費提振商機之行銷活動(第 2 次申請,限 4 星及 5 星優良市集):5 星優良市集最高上限 500,000 元,4 星優良市集最高上限 320,000 元
・促進民��消費提振商機之行銷活動(第 3 次申請,限 5 星優良市集):最高上限 410,000 元
・申請方式:請備妥文件向臺北市市場處提出申請,採先送先審制,以掛號日期先後為優先順序
・活動須於 2026/11/15 前辦理完畢;計畫變更最遲不得逾 2026/10/30;核銷申請最遲不得逾 2026/11/30;本計畫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臺北市市場處保有最終解釋權利;申請人應無條件接受市場處查核,若未按計畫辦理或提供不實資料,將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同一項目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費用將匯入申請人帳戶,不得匯入代表人等個人帳戶;若實際執行成效低於預期,或實際回饋金額低於核定金額,將依比例扣減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