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獎勵補助,鼓勵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寵物產業相關公會或團體,在臺北市轄內推動動物保護、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本年度總預算為 761 萬 3,000 元,分為動物保護、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救傷三大類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交計畫書,並可透過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或紙本方式申請。補助款將於計畫執行結束並完成核銷後一次撥付。申請單位若經評量結果不佳,將不列入次年度補助對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寵物產業相關公會或團體;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需檢附公會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需在有效期限內)
・不可申請: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主辦之活動計畫
・動物保護相關獎勵補助:4,000,000 元,用於宣導或執行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如推廣臺北市動物之家犬貓認養
・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相關活動補助:2,913,000 元
・野生動物救傷相關獎勵補助:700,000 元
・申請方式:優先以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申請,亦可採紙本申請
・動物保護相關獎勵補助:(02)8789-7158 分機 7143 (張愷恬);野生動物保育相關獎勵補助:(02)8789-7158 分機 7014 (徐芷陶);野生動物救傷相關獎勵補助:(02)8789-7158 分機 6005 (林緯立);計畫執行期程截止日應以年度 11 月 15 日為宜(本處同意者例外);涉及計畫製作物或設計品應先送本處審核,並依法標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及「廣告」等文字;涉及交易行為的計畫內容,無論是否為機關補助部分,均需使用「無現金交易」方式;如計畫涉及收費項目,應將收費原因及標準明列於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且收費項目不得為本處補助項目;補助款將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一次撥付;申請單位經本處評量結果為「不佳」者,將不列入次年度本辦法申請補助對象;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之情形,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若因故致計畫內容變更,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工作日)函報本處同意,以一次為限;申請單位負責人異動,應於異動日起 10 日內提供新任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並函文本處核備;影音圖像或文宣品涉及獎勵補助案機關與單位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得侵權,並得供機關進行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並追回款項;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計畫於每年度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者請依本處核定函規定期限辦理);印花稅需黏貼金額為本處補助款總額 4 ‰,若適用免納印花稅,請於核銷函文註明
最高4,000,000元
2021/02/22 ~ 2021/03/31
申請書正本 1 份、公會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1 份、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1 份、計畫書正本 1 份、合作同意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共同主辦、協辦、合辦單位,如無則免)、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範本(如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需檢附)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9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AM09:00-PM5:00
實際補助內容細節(如費用編列基準)在附件中,頁面未完全展開。申請對象的具體資格(如立案證書要求)在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