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獎勵補助,鼓勵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等單位,在臺北市轄內推廣動物保護、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申請單位需具備優良業務績效,且計畫內容不得由政府、政黨或行政法人等機構主辦。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動保處公告年度總金額的 20 %,申請單位需自籌總金額的 50 %以上。110年度尚餘 659,480 元預算可供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相關活動申請。申請期間為 2021/12/09 至 2021/12/17,可透過郵寄或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送件。本處將依據審查小組的綜合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單位在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
・不可申請: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主辦之活動計畫
・補助項目:依「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費用編列基準表」核定各分項補助經費額度上限
・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不得超過動保處公告年度獎勵補助經費總金額 20 %
・自籌款比例:負擔自籌款應達該案總金額 50 %以上
・預算金額: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等相關活動補助經費尚餘 659,480 元可供申請
・申請方式:郵寄送件:掛號方式於收件截止日 17 時 30 分前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9 號秘書室收發處;線上送件:於收件截止日 17 時 30 分前完成送件(透過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
・重要時間點:本處將於翌年度公告前一年度各申請單位績效評量結果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特殊情形經動保處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單位經本處評量結果為「不佳」者,將不列入次年度本辦法申請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程截止日應以年度 11 月 15 日為宜(除本處同意者例外);涉及計畫之製作物或設計品應先送本處審核,經核定後方可輸出,並應依法標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及「廣告」等文字;凡涉及本計畫內容,如涉及協辦、合辦或贊助單位共同宣傳、推廣與行銷等事項,均需於行銷前 3 日(工作日)提供合作同意書及宣傳、推廣與行銷內容供本處審核,並經本處同意後方得執行;凡計畫內容涉及交易行為,無論是否為機關補助部分之行為,均需使用「無現金交易」;如未依核定計畫書規定辦理無現金交易者,將依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第 12 條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獎勵補助計畫涉及收費行為,應將其收費原因(項目)及標準明列於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預算表中,且收費項目不得為本處補助之項目;經費編列應依「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依實編製辦理;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之情形,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若因故致計畫內容變更(如計畫內容、經費、辦理日期、地點及贊助單位等),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工作日)函報本處同意,但以一次為限;申請單位負責人發生異動,應於異動日起 10 日內提供申請單位之新任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並函文本處核備;影音圖像資料授權:凡影音圖像或文宣品涉及獎勵補助案機關與單位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得侵權,並得供機關進行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填具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核銷自主檢核表」及成果報告書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計畫於每年度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者請依本處「核定函規定期限」辦理結案事宜);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需為計畫執行年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本處指定之資料至處辦理結案;補助款撥款方式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一次撥付;本處於核銷時進行績效評量,並列入次一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659,480元
2021/12/09 ~ 2021/12/17
申請書正本、公會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計畫書正本、合作同意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如適用)
電話:(02)8789-7158 分機 701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9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AM09:00-PM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