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獎勵補助,鼓勵在臺北市轄內辦理動物保護、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的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提出申請。本補助案總預算尚餘 1,157,450 元,分為動物保護相關及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兩類。申請單位每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總預算 20 %,且需自籌 50 %以上。申請者可透過郵寄或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送件,受理期間為 2024/07/05 至 2024/07/15。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
・不可申請:申請單位經本處評量結果為「不佳」者,將不列入次年度本辦法申請補助對象;同一申請者每年度已獲補助者(經動保處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主辦之活動計畫
・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動保處公告年度獎勵補助經費總金額 20 %
・申請單位應負擔自籌款達該案總金額 50 %以上
・動物保護相關獎勵補助經費:尚餘 452,450 元
・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等相關活動補助經費:尚餘 705,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送件(掛號郵遞至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秘書室收發單位)或線上送件(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
・計畫執行期程截止日應以年度 11/15 為宜(除本處同意者例外);申請單位應配合納入本處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涉及計畫之製作物或設計品應先送本處審核,經核定後方可輸出,並應依法標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及「廣告」等文字;計畫內容涉及交易行為,無論是否為機關補助部分之行為,均需使用「無現金交易」;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若因故致計畫內容變更,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工作日)函報本處同意,但以一次為限;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填具核銷自主檢核表及成果報告書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補助款撥款方式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