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
・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提供少女安置及輔導服務,對象為年滿 12 歲至 18 歲(依法得安置至 20 歲)的少女,主要由地方政府或少年法院裁定委託安置。本家提供全面的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及性別教育、職能訓練及就業輔導、休閒活動輔導、自立生活能力訓練及追蹤輔導等服務。安置期限依不同法源規定,最長可達 2 年,並可依評估延長。學員在安置期間可選擇外出就學、在園教育或就讀本家成立的實驗教育機構。家長若有管教困難,需透過戶籍所在地社會局處或少年輔導委員會尋求協助,本家不接受個人直接委託安置。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2 歲至 18 歲之少女(依法得安置至 20 歲);經地方政府或法院委託安置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安置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安置輔導保護處分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予收容安置者
・不可申請: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方法院委託(交付)安置者(本家不接受個人委託)
・生活照顧
・心理及行為輔導
・就學及課業輔導
・衛生保健及性別教育
・職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休閒活動輔導
・自立生活能力訓練及追蹤輔導
・外出就學輔導
・在園教育(與鄰近私立高級中學進修部合作,提供觀光科、餐飲管理科及美容科等專班)
・心築實驗教育機構就讀(高中學籍設於新竹政府教育處,上課滿 1.5 年可申請參與實驗教育證明、滿 3 年可申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申請方式:本家服務對象均須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方法院委託(交付)安置,不接受個人直接委託。家長若有管教困難,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尋求協助。
・重要時間點:2026 年暫不接受緊急安置個案。
・注意事項:安置期限依不同法源規定,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裁定安置者,期間不得逾 2 年,可延長 1 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安置輔導者,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可延長 1 次且不得逾 2 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予收容安置者,得安置至年滿 20 歲,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個案轉介單、法院二裁裁定書或相關聲請狀、相關個案報告 (含審前報告、調查報告、緊急及短期安置報告等)、三個月內體檢報告 (每項均需檢附檢查結果)、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安置個案權利事項檢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身分證件用相片光碟、身體健康權益與照護需求同意書 (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署)、國中畢(修)業證書、轉學證明、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欲升學或轉學本家合作學校者)
電話:(03)522-2238|地址:新竹市崧嶺路181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01:00~05:00)
資料來源:https://adh.mohw.gov.tw/index2.asp?CatalogID=48&SupCatalo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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