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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針對在國內遭受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導致生活受重大影響的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的配偶,提供災害救助金。救助項目包含死亡、失蹤、重傷及因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的安遷救助,旨在協助受災個人或家庭維持基本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安遷救助)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安遷救助)所定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死亡救助:因災致死者;死亡救助: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死亡救助: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重傷救助: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不可申請: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就同一救助種類已領取其他法規之災害救助金者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 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安遷救助的住屋毀損程度有詳細定義,包括地震造成的住屋塌陷、屋頂倒塌、樑柱損壞、牆壁裂縫、住屋傾斜、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住屋基礎掏空下陷等,以及非地震造成的屋頂損害、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等,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清單及聯絡資訊,實際申請細節需洽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附件內容為網站操作手冊,與福利本身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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