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提供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設籍嘉義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於嘉義市幼兒園或國民中小學的學生,若符合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經醫院診斷無法自行上下學,即可申請。每人每天補助 25 元,每月以 20 日計,共 500 元,每學年合計 4,500 元。學生需於每學期指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嘉義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鑑定安置於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不含在家教育學生)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檢具申請日期前一年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身心障礙相關科別門、住診四次就醫紀錄及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書
・不可申請:已搭乘學校/幼兒園交通車者;無特殊理由卻不搭乘學校/幼兒園交通車者;在家教育學生
・交通費補助:每人每天 25 元,每月以 20 日計,共 500 元。每學年第一學期核發 5 個月(9 月至翌年 1 月),第二學期核發 4 個月(3 月至 6 月),全年共 4,500 元
・申請方式:向就讀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若學生或幼兒於當月份轉學,應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繳回
最高4,500元
申請:上學期:每年 9/20 以前
下學期:每年 3/10 以前;活動:第一學期:每年 9/01 ~ 翌年 1/31
第二學期:每年 3/01 ~ 6/30
申請表(附件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就醫紀錄及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書(影本,若符合擇一條件二)、學校/幼兒園提供書面說明(若因特殊理由無法搭乘交通車)
該法規有「廢止/停止適用日期:2026/03/16」,但目前仍有效。聯絡電話是法規系統的,非本補助專屬。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53#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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