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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獎補助私校暨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實施計畫

教育文化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社會教育與藝術教育活動,特提供獎補助金。本計畫旨在合理分配社會資源,以公開、公平原則,有效運用經費。補助對象包含設籍新竹市的私立學校及立案民間團體,以及對新竹市有特殊貢獻的全國性人民團體。補助項目涵蓋教育相關藝文活動、知性成長講座、才藝研習、訓練觀摩、研討會、展演及競賽等。每項計畫最高可獲補助 20,000 元,但需有 30 % 以上的自籌款,具公益性質的團體則不受此金額限制。申請單位需於活動一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至新竹市政府。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市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辦理教育相關方案之本市立案、會務運作正常、績效良好之民間團體;全國性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辦理之活動對本市有特殊貢獻者
・不可申請: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一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辦理教育相關藝文活動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
・辦理社會教育之知性、成長講座、才藝研習活動、訓練觀摩、研討會及其他有益身心活動或宣導:最高補助 20,000 元
・辦理社會教育各項研習、展演及競賽等相關工作及活動:最高補助 20,000 元
・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申請補助計畫:不受一年度 20,000 元補助限制
・不予補助項目:法定會議、紀念品、自強活動、旅遊(健行)、聚餐、烤肉、慶生宣導品、紅布條、禮品、禮金、各校辦理之校際聯誼活動
・申請方式:活動一個月前函送申請文件至新竹市政府
・重要時間點: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資料辦理核銷(12 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核銷)
・每一計畫(除全額補助案外)必須有 30 % 以上之自籌款;補助項目如涉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範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業務時,受補助單位應填列「辦理政策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並通知本府;受補助單位逾期辦理核銷者,應敘明原因否則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有所修正時,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 15 日內報府備查,逾期者本府得扣減或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當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函、活動計畫表暨經費概算表、章程及立案證書、辦理研習活動應檢附研習課程表

【聯絡方式】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的日曆日期,僅說明申請時程條件。金額上限為 20,000 元,但公益性質團體不受此限制,文案未說明具體上限。

資料來源:https://www.hc.edu.tw/edub/Customized/Detail_News.aspx?fid=3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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