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推出一項獎助計畫,旨在鼓勵個人、民間團體及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相關的國際交流活動,以提升我國在海洋保育領域的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凡年滿 18 歲且具海洋保育相關學識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政府立案的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各級學校,皆可申請。本計畫提供個人每案最高 100,000 元、團體每案最高 500,000 元的補助,最高可達計畫總經費的 95 %,用於支付交通、住宿、會議註冊及保險等費用。申請者需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備妥提案計畫書、會議註冊資料、邀請函等文件送交本署審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年滿 18 歲(含)以上;個人:具有自主行為能力;個人:具有海洋保育相關之學識、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團體:各級學校
・不可申請:以同一個人、團體及原住民族群重複申請;以同一計畫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個人每案補助上限:100,000 元
・團體每案補助上限:500,000 元
・每案計畫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 95 % 為上限
・交通費用:搭乘飛機、船舶及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飛機限經濟艙基礎等級、本國籍班機;陸運限往返機場及會議場地間大眾運輸工具基礎等級經濟艙費用)
・出國期間住宿費用:每日上限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 70 %
・出席會議或活動之註冊、報名等各種費用
・保險費:旅遊綜合保險,依當年度適用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金額給付
・申請方式:個人申請以簡易申請表,團體申請以公函檢附文件,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將申請案送至本署申請。
・重要時間點: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歸墊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暫列 10,000,000 元,本署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調整;每案補助金額度視合作計畫而定,依最終審查結果核定金額為準;如具重大海洋保育意義或與本署業務關聯具指標性,則視實際經費需求核定,不適用每案經費上限及申請期間之限制;補助經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以同一案件向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虛報、浮報、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或造假情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補助費領取倘涉及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若超過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訂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本案須依中華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金,外籍人士或團體(取得居留證且居住超過 183 天者除外)領取補助金時將代扣 20 % 所得稅
最高500,000元
個人簡易申請表(個人組)、公函(團體組)、提案計畫書(應含組團規劃)、論文資料(擬發表論文者應附)、當次會議註冊資料(含報名國籍或會籍名稱)、會議活動之邀請函或同意參加文件、申請補助之經費、預期成果、個人證件影本、學歷(力)證明文件(個人組)、立案證明文件(團體組)、交流對象同意文件(申請階段至少提出已洽或申請交流對象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僅有相對時間點「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及切結書為通用行政樣板,依規則不列入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