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推出「115 年度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獎助計畫」,旨在提升我國在海洋保育領域的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本計畫補助個人及團體參與國際海洋保育相關會議或活動,提供交通、住宿、註冊報名費及保險費等補助。個人每案最高可獲 100,000 元,團體每案最高 500,000 元,且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的 95 %為上限。申請者需為年滿 18 歲具海洋保育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政府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各級學校。申請案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檢附提案計畫書、會議邀請函等文件送至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年滿 18 歲以上,具有自主行為能力,且具有海洋保育相關之學識、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各級學校
・不可申請:以同一個人、團體及原住民族群重複申請;以同一計畫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個人每案補助上限:100,000 元
・團體每案補助上限:500,000 元
・每案計畫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 95 %為上限
・交通費用:包含飛機(經濟艙基礎等級,限本國籍班機)、船舶及大眾陸運工具(往返機場及會議場地間,經濟艙基礎等級)
・出國期間住宿費用:每日上限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 70 %
・出席會議或活動之註冊、報名等各種費用
・保險費:旅遊綜合保險,依當年度適用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金額給付
・申請方式:個人以簡易申請表,團體以公函檢附文件,送至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送達。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歸墊
・具重大海洋保育意義或與本署業務關聯具指標性者,不受每案經費上限及申請期間限制;申請補助經費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虛報、浮報、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補助費用由個人或團體先行墊付,返國後辦理結報歸墊;補助款領取涉及兼職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超過則依規定計算;本案須依中華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金,外籍人士或團體(取得居留證且居住超過 183 天者除外)領取補助金時將代扣 20 %所得稅
最高500,000元
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
提案計畫書(應含組團規劃,擬發表論文者應附論文資料)、當次會議註冊資料(含報名國籍或會籍名稱)、會議活動之邀請函或同意參加文件、申請補助之經費、預期成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切結書、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個人或非法人團隊)、在校就讀或學歷(力)證明文件(個人或非法人團隊)、國內外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團體、各級學校)、交流對象同意文件(核定補助前應取得)
文案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需於會議或活動舉行日 60 日前提出申請。文案未提供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