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就學負擔,針對設籍新竹市、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的學生,提供就學費用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可免除全部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還包括實習實驗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 60 % 的就學費用,若已符合其他免納學費規定,則以減免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學生需在就讀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若就讀外縣市公立高中職且學校未提供免學雜費者,可由家長直接向新竹市政府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具有學籍之學生;修業年限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認定為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並就讀新竹市市立學校或新竹市政府主管之私立國民中小學;經認定為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並就讀新竹市市立學校
・不可申請:逾 25 歲;僅於假日上課者;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就學費用;已領有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助者;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之就學費用;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重複申領;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就學費用(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 60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就讀外縣市公立高中職者,由家長自行向新竹市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就學費用,不予追繳
申請表、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學校所定時間內」。證明文件未詳列具體項目。
資料來源:https://www.hc.edu.tw/edub/rule/vgk/201801110813343362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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