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提供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只要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且其居留地址的土地或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即可視為已完成戶籍登記,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優惠稅率。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最低可達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 2‰,相較一般稅率可大幅節省稅金。申請期限為房屋稅每年 3 月 22 日前,地價稅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則自隔年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ARC);居留地址的土地或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房屋或土地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房屋或土地非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申請房屋稅優惠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持有房屋不超過 3 戶;申請地價稅優惠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扶養親屬於全國合計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以 1 處為限;申請地價稅優惠者: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申請地價稅優惠者: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國大陸居住民;香港・澳門居住民
・房屋稅優惠:自用住宅稅率 1.2%
・房屋稅優惠(新竹市特定條件):自用住宅稅率 1% (全國僅一戶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地價稅優惠: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 (一般用地稅率 10‰ ~ 55‰)
・重要時間點:逾期申請者,優惠稅率將自隔年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