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推出「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扶助計畫」,旨在協助尚未完成戶籍登記,但已與新竹市民結婚或居住於新竹市的新住民,解決生活及經濟上的困境。申請對象須符合家庭收入與財產限制,並面臨配偶死亡或失蹤、遭受虐待、單親無工作能力、配偶服刑或遭遇重大變故等特殊境遇。本計畫提供多元扶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返鄉機票補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並促進獨立自主。申請人可向新竹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洽詢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與新竹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居留於新竹市之新住民;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 2.5 倍;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未超過 650 萬元;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 100 萬元(以 4 口人計算標準,每增加 1 人增加 15 萬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不可申請:已領取其他法令規定之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差額外);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申請人本人已重複請領急難救助、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及公所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子女已重複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清寒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補助、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幼兒教育券、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扶幼計畫補助、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補助、未滿 18 歲兒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補助;接受政府安置、寄養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補助對象為 15 歲以下子女。申請期限:每年申請,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延長補助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內。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以實際就讀月份數為準。補助對象為未滿 6 歲子女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領有幼兒教育券者不予補助。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
・傷病醫療補助(第一類):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3 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申請期限:就診後 3 個月內。
・傷病醫療補助(第二類):未滿 6 歲子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申請期限:就診後 3 個月內。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申請期限: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
・新住民返鄉機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 2 萬元,每人每年最多以補助 1 次為限。申請期限:購票後 3 個月內。
・申請方式:洽新竹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人需本人切結無重複請領本扶助情事,如有溢領、重複請領、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資格喪失,本府得即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補助費用。溢領補助費用應於 60 日內繳回,屆期未繳回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自申請人或其子女之其他補助費用中按月扣抵。
最高12萬元
每年 1/1 ~ 12/31
居留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丙式)、最新年度全戶所得清單、最新年度全戶財產歸屬清單、稅籍資料(全戶完稅證明書)、三個月內郵局內頁影本、切結書、領據、本人或子女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委託代理授權書、依申請項目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失蹤報案證明、判決書、離婚協議書、驗傷單、民事保護令、身心障礙手冊、醫生診斷證明、服刑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看護費用收據、律師費用收據、訴狀或判決書影本、機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等)
電話:(03)5722395|地址:30071 新竹市建功一路49巷14號3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00
The overall program period is annual (1/1 to 12/31), but specific application deadlines are event-driven (e.g., within 3 or 6 months of an event) or "隨時提出" for initial child living allowance. Therefore, a single "申請期間" is not provided and specific deadlines are included in the "項目" descriptions。
資料來源:https://www.hsfs.org.tw/file-downl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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