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提供設籍前新住民家庭特殊境遇扶助,旨在協助因配偶死亡、失蹤、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配偶服刑或遭遇重大變故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本扶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2,525 元)及返鄉機票費用。申請對象須設籍新竹市,且家庭總收入、不動產及動產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時需備妥居留證、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 倍;全家不動產合計(土地、房屋總額)不得超過 6,500,000 元;全家動產合計(存款本金、有價證劵投資)不超過 1,000,000 元(以 4 口人計算標準,每多 1 口增加 15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需無工作收入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需中度以上) 或 醫生診斷不能工作證明 或 離職單證明影本 或 經就業服務站開立之未領失業給付證明);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不可申請: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金額依核定結果而定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2,525 元
・返鄉機票費用:金額依核定結果而定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調查表並備齊文件後,向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中者,應註明;倘有隱瞞或不實,申請人願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將所領補助款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