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提供設籍前新住民家庭特殊境遇扶助,旨在協助因配偶死亡、失蹤、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配偶服刑或遭遇重大變故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本扶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2,525 元)及返鄉機票費用。申請對象須設籍新竹市,且家庭總收入、不動產及動產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時需備妥居留證、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 倍;全家不動產合計(土地、房屋總額)不得超過 6,500,000 元;全家動產合計(存款本金、有價證劵投資)不超過 1,000,000 元(以 4 口人計算標準,每多 1 口增加 15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需無工作收入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需中度以上) 或 醫生診斷不能工作證明 或 離職單證明影本 或 經就業服務站開立之未領失業給付證明);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不可申請: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金額依核定結果而定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 2,525 元
・返鄉機票費用:金額依核定結果而定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調查表並備齊文件後,向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中者,應註明;倘有隱瞞或不實,申請人願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將所領補助款繳回
2,525元
居留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丙式)、最新年度全戶所得清單、最新年度全戶財產歸屬清單、稅籍資料(全戶完稅證明書)、三個月內郵局內頁影本、切結書、領據、本人或子女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委託代理)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緊急生活扶助及返鄉機票費用未列出具體金額。文件為申請調查表,實際補助內容需依審核結果而定。標題「設籍前新住民」與對象「設籍本市」存在語意上的細微差異,已優先採納對象欄位中的明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