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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保障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的新住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健康,特別推出產前檢查補助計畫。這項福利提供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新住民孕婦,在未納健保前,能享有與國人相同的產前檢查服務。申請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至各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辦理,經核發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後,即可持聯單至醫療院所接受各項產前檢查,費用由國民健康署直接核付給醫療院所,確保孕期健康無虞。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全民健康保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居留證正本);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不可申請: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者;尚未取得居留證者
・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血液及尿液常規項目: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第一次產檢超音波檢查: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第二次產檢超音波檢查: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第三次產檢超音波檢查: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第一次產前檢查健康照護衛教指導: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第二次產前檢查健康照護衛教指導: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妊娠糖尿病篩檢: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貧血檢驗: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產前乙型鏈球菌檢查:依衛福部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攜帶證明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每次產前檢查使用 1 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提供產前檢查之院所,不得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由國民健康署逕行核付申領院所。醫療院所應自提供服務日次日起 14 日內,將檢查結果上傳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醫療院所應於提供服務月之次月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寄送健康署核辦。若醫療院所未及於次月 1 日起 1 個月內申報補助者,限於服務次月 1 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逾期不予核付費用。

【期間】

申請:2025/01/01起(無公告截止);活動:2025/01/01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居留證正本、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由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孕媽咪健康手冊(若已領取者,需併同攜帶)

【注意事項】

金額依衛福部規定,頁面未列具體金額。申請期間為「2025/01/01起(無公告截止)」,因文案說明為持續性申請。附件內容詳細列出各項檢查項目,已整合至「項目」欄位。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98&pid=17791&sid=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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