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供急難及災害救助,旨在協助因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災害受影響的新竹市民。這項福利包含多種救助項目,例如死亡、失蹤、重傷、安遷、住屋淹水及住屋土石流救助,依據受災情況提供不同金額的補助。符合資格的本國國民,若災害發生前已在新竹市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可備妥相關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竹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之本國國民;申請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者,以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為限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 100,000 元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者,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發給 20,000 元
・住屋淹水救助(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每戶發給 10,000 元
・住屋淹水救助(淹水達 100 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 20,000 元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 30 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每戶發給 20,000 元
・申請方式:住屋淹水救助可於災害發生後 3 個月之內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最高2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受災照片 2 張至 6 張、身分證明文件、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死亡確定證明、申請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申請重傷救助: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 100,000 元之收據正本、申請安遷救助者:戶口遷入證明、申請住屋土石流救助或住屋淹水救助者: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
電話: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 03-5352657;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218231 轉 305;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152525 轉 310;香山區區公所社政課 03-5307105 轉 303
文案未列出統一的申請截止日期,僅住屋淹水救助有提及「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