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提供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旨在減輕家庭育兒及教育負擔。此補助按月發放,對象為符合年齡資格的幼兒及其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幼兒戶籍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請注意,此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提供的相同性質托育或就學補助重複領取,且幼兒若已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或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幼兒年齡滿 2 歲(含)以上未滿 5 歲,或滿 5 歲(含)至入國民小學前;申請人為幼兒雙親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人同意受理單位調閱戶政及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津貼等資料據以審查
・不可申請:幼兒滿 2 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幼兒就讀本要點第 2 點所定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已與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或其他政府相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等重複領取;幼兒已入國民小學後才提出申請
・育兒津貼:金額未列,按月發放
・就學補助:金額未列,按月發放
・申請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可臨櫃或郵寄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將於次月月底前另以書面通知;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係於每月月底比對相關資訊後,經審核通過者,將於次月月底前發放至指定帳戶
・注意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幼兒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幼兒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學或津貼補助者、幼兒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有重新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其他親屬關係變動。申請人如有居住地址異動情形,請務必主動通知原受理申請之機關
申請:即日起至 2023/12/31;活動:2023/01/01 ~ 2023/12/31
申請表正本、申請人(雙親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部分文件為選備,依申請人情況提供(如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等)。文案未提供線上申請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