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大專院校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其保管的檔案。雖然大部分服務會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針對特定情況設有費用減免或免費服務。例如,閱覽、抄錄國家檔案是免費的。此外,曾因政治事件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的檔案當事人(或其配偶、繼承人),申請其相關政治檔案時,可享免閱覽、抄錄費用,並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申請人可透過線上申辦網站、電子文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書,檔案管有機關將在受理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閱覽、抄錄國家檔案;申請人為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申請人為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之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
・不可申請:檔案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檔案內容涉及犯罪資料;檔案內容涉及工商秘密;檔案內容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檔案內容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虞;應用檔案時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應用檔案時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應用檔案時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 2 小時收取 20 元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力侵害之人(或其配偶、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複製檔案(紙張 B4 尺寸以下,黑白複印):每頁 2 元
・複製檔案(紙張 A3 尺寸,黑白複印):每頁 3 元
・複製檔案(紙張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價
・複製檔案(圖像檔解析度 200dpi 以下):每幅 10 元
・複製檔案(圖像檔解析度 201dpi 以上):每幅 25 元
・複製檔案(照片圖像檔解析度 300dpi 以下):每幅 15 元
・複製檔案(照片圖像檔解析度 301dpi 以上):每幅 30 元
・複製檔案(大圖圖像檔解析度 300dpi 以下):換算成 A3 幅數,每幅 50 元
・複製檔案(大圖圖像檔解析度 301dpi 以上):換算成 A3 幅數,每幅 70 元
・複製檔案(微縮片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 尺寸以下):每頁 5 元
・複製檔案(微縮片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A3 尺寸):每頁 7 元
・複製檔案(微縮片圖像檔解析度 200dpi 以下):每幅 20 元
・複製檔案(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加收處理費 50 元(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
・申請方式:可透過本府線上申辦網站、電子文件(需電子簽章)、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提交申請書
・重要時間點:檔案管有機關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准駁;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注意事項:申請人同意檔案管有機關得透過本府之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線上查證取得證明文件資訊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如有違反,檔案管有機關應停止其應用檔案;複製檔案以電子或郵寄交付檔案者,申請人應先完成費用繳納作業,檔案管有機關始得併同收據交付檔案;複製檔案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電子檔案者,其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按實際成本收取費用
最高7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法人或團體登記證影本、管理人或代表人之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委任書(意定代理人需檢附)、身分及其關係證明文件影本(法定代理人需檢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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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pma.gov.taipei/News.aspx?n=8AFAD1BAA8CC538A&sms=DDD74D6FA99A5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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