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推動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補助,旨在透過與地方政府及私立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合作,提供平價且優質的教保服務。本計畫主要補助符合資格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協助其改善設施設備、提升教保人員薪資、調整師生比,並提供親職教育、課程輔導及經濟弱勢幼兒課後照顧等多元補助。家長將因此受惠於政府協助支付部分費用,僅需繳交經規範的每月費用,減輕育兒負擔,確保幼兒享有穩定且負擔得起的學前教育。第三期程的合作期間為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私立幼兒園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合作費用上限符合規定;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基本薪資符合規定(自 2025/01/01 起,未滿 3 年者至少 34,200 元,滿 3 年者至少 37,200 元,滿 6 年者至少 40,200 元);幼兒園基礎評鑑或教保中心訪視、輔導結果全數指標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遊戲場設施安全檢查結果合格且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期限至少至 2027/07/31;教保服務人員與幼兒之師生比例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幼兒園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至遲於 2026/07/31 達成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 12 人,每班至多招收 24 人);教保服務品質資訊揭露符合規定(包含課程與教學品質自我評估、教學環境照片上傳、每日餐點上傳);行政管理符合規定(帳務設帳管理、每年提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並報地方政府備查);全機構人事成本合計應達總經營成本 50 % 以上(適用於特定收費調整情況)
・不可申請:經地方政府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未滿 2 學年,期程尚未屆滿;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經地方政府令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或停辦,且期間尚未屆滿或已屆期仍未改善完成;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經地方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0 條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0 條規定處分(自 2023/03/01 以後);曾有本要點 2024/05/15 修正生效前第 19 點應解除契約之情形(自 2020/05/22 以後);有前述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經處分之情形,經調查認定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尚未完成裁罰程序者;違反法令規定,申請之當學年度經地方政府處分累計逾 3 次,或違規情節重大;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
・政府協助支付費用:每名幼兒每月不低於育兒津貼發放數額,並依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招收人數、幼兒就學情形及各類家庭每月自付額核實計算支付
・調薪及調整師生比外加補助: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1,000 元(不適用於 2025 學年度以後申請加入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設施設備費:/幼兒總人數 90 人以下:每學年最高 200,000 元/幼兒總人數 91 ~ 180 人:每學年最高 300,000 元/幼兒總人數 181 人以上:每學年最高 400,000 元
・親職教育講座補助:每學年最高 20,000 元
・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補助:每學年最高 60,000 元
・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班級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人數及程度,每日最高補助 4 ~ 6 小時鐘點費(依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核算,含雇主負擔保險費)
・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費:每人每月最高 750 元
・招收二歲幼兒補助費:/招收人數 6 ~ 8 人:每學年最高 100,000 元/招收人數 9 ~ 16 人:每學年最高 200,000 元/招收人數 17 人以上:每學年最高 250,000 元
・達成師生比獎勵金(2024 年 3 月已達成者):/幼兒總人數 90 人以下:每學年最高 250,000 元/幼兒總人數 91 ~ 180 人:每學年最高 300,000 元/幼兒總人數 181 人以上:每學年最高 350,000 元
・調整師生比一次性整備金(2024 學年度申請):最高 100,000 元
・申請方式:至教育部指定之填報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
・園長、教師、教保員每月基本薪資自 2025/01/01 起應符合規定;第三期程續約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其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月薪資已達或高於規定者,自 2025/01/01 起,均應調高 1,000 元;幼兒園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師生比至遲於 2026/07/31 (115學年度) 達成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 12 人,每班至多招收 24 人;政府協助支付費用撥款日期:第一學期第一期款於 08/01 以前,第二期款於 09/30 以前;第二學期第一期款於 02/15 以前,第二期款於 04/15 以前;各期撥款日遇例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 01/31、07/31 以前辦理核結;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全體教職員工逐年調高薪資機制並落實辦理;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自調整薪資之次月起 2 個月內,檢具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等佐證資料以供查核,且每學期定期至教育部指定網站填報人員薪資情形;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招生規定,載明優先招收對象、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等,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於招生登記 1 個月前公告於網站;優先招收對象為需要協助幼兒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幼兒由地方政府鑑定安置;申請就學人數超過可招收人數時,應採公開抽籤;企業、機關(構)附設幼兒園得優先招收員工子女;教保中心得優先招收員工子女與孫子女及需要協助幼兒,有餘額者可招收同棟建築物居民幼兒;幼兒中途入園、離園,當月費用按實際就學日數比率計算;幼兒請假或停課連續達 5 日以上者,按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停課日數佔當月總日數比率退費;超收費用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 1 個月內全數退還家長;政府協助支付費用,幼兒中途入園、離園,當月就讀日數 15 日以下者,支付半個月費用;逾 15 日者,支付 1 個月費用;幼兒請假或停課期間,不扣除政府協助支付費用;違反規定者,次學年可能減列一定比率的補助費用;接受補助後自請停辦、廢止設立許可、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未執行部分應全數返還;已執行部分,設施設備費應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經地方政府解除契約後,2 學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最高400,000元
2024/08/01 ~ 2027/07/31
申請表、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薪資轉帳等佐證資料、課程與教學品質自我評估檢核表、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用印之契約書、土地及建築物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頁面為教育部推動準公共教保服務的作業要點,詳細說明了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成為準公共機構的條件及可申請的各項補助。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於教育部指定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