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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補助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內容簡介】

・這項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家庭支付未滿二歲兒童送托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的費用。家長將幼兒送至與政府簽約的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且符合家庭所得、托育時數等條件,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服務費用協助支付。補助金額依據政府訂定的標準核定,若實際支付費用較低則核實支付,並按月撥付。此計畫也準用於滿二歲未滿三歲的幼兒,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委託人(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將幼兒送托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約之托育提供者(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托育家園);幼兒未滿 2 歲(滿 2 歲未滿 3 歲幼兒準用本要點規定);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弱勢家庭指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
・不可申請:申報期間,該名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申報期間,該名幼兒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委託人指定一對一收托(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托育服務費用協助支付: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列標準核定,實際支付費用低於標準者核實支付,以月為單位支付。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亦可委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托育家園受理
・重要時間點:服務費用按月支付,原則於次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申報及每年年度清查期間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進行委託人財稅等相關資料年度清查,並至遲於 3 月底前完成
・注意事項:資料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費用;申報期間重複領取其他政府同性質津貼,經查證屬實應返還已領取費用;委託人不符合資格者,自通知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復

【期間】

申請: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報表(依附表一所列項目)、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申復時用,或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辦理)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金額標準(附表二)和申報表(附表一)未提供。本要點主要針對未滿 2 歲幼兒,但第 22 條準用至滿 2 歲未滿 3 歲幼兒,並說明其支付費用由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負擔。

資料來源:https://kidcare.hccg.gov.tw/parenting/Parenting_ArticleGuestCtrl?Action=Page1BS&FParentId=A_NewInfo5&Id1=A_NewInfo5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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