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提供原住民急難救助,旨在協助設籍新竹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且遭遇緊急危難或災害導致生活困境的市民。救助項目包含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及重大災害救助,依不同情況提供最高 10,000 元至 50,000 元不等的補助。申請人需在急難事由或災害發生後二至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經訪視評估後核定發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急難事由者
・不可申請: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者
・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20,000 元
・死亡救助(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 10,000 元
・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20,000 元
・醫療補助(非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10,000 元
・生活扶助(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最高補助 10,000 元
・生活扶助(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 10,000 元
・重大災害救助(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 50,000 元
・重大災害救助(重傷者):最高補助 30,000 元
・重大災害救助(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 10,000 元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
・申請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每一案件,自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於 7 日內核定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 2 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 3 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得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非原民;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雖無收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各機關不得就同一事由,依本計畫或相關規定重複核發
最高50,000元
依救助項目不同,分別為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或災害發生後二個月內
文案未列出應備文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