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並解決勞工托兒問題,推出「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計畫」,補助登記設立於新竹市的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這項計畫旨在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以促進勞工就業安定。雇主可依不同項目申請補助,例如哺集乳室最高可獲 5,000 元,新設或改善托兒設施最高 20,000 元,提供托育服務或托兒津貼則分別有每年最高 5,000 元及每人每年最高 3,000 元的補助。申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登記設立於新竹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在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其設置標準應符合勞動部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之哺(集)乳室;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三年;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其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營運六年以上者(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不在此限);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哺(集)乳室:補助最高 5,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最高 2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改善或更新費用):每年最高 20,000 元
・雇主聘僱���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 5,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雇主負擔金額):每人每年最高 3,000 元
・各項補助費用比例: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 80 %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 99 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 90 %
・申請方式: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申請托兒設施者,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 3 年內不予補助;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已設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受補助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新竹市政府○○○年度預算補助」字樣;本府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絕;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府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受補助單位;受補助單位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經本府事先通知審計單位同意以領據及支用明細表憑撥者,受補助單位應妥予保管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個案計畫相關憑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非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得銷毀或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