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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嘉義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

綜合津貼 嘉義市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

【內容簡介】

・嘉義市政府為鼓勵並支持設籍嘉義市的績優運動選手,特別設立「嘉義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這項福利旨在提升嘉義市的競技運動實力,並照顧在國際或全國賽事中表現優異的選手。符合資格的選手,若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事中獲得前三名,或取得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即可依其成績和項目類別,獲得每月 500 元至 15,000 元不等的培訓獎助金,或一次性 50,000 元至 70,000 元的補助。補助期間最長可達 24 個月。選手本人或所屬體育會、學校,需在賽事結束或取得選手權後三個月內,備妥戶籍謄本、成績證明、培訓計畫書等文件,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日前已連續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嘉義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參加嘉義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嘉義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
・不可申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違反不得拒絕代表嘉義市出賽之規定;違反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之規定;違反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之規定,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受補助選手有前述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每人每月 15,000 元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每月 10,000 元(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12,000 元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第二名每人每月 4,000 元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第三名每人每月 2,000 元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 8,000 元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二名每人每月 2,000 元
・代表嘉義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三名每人每月 1,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6,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個人項目第二名每人每月 2,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個人項目第三名每人每月 1,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 4,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二名每人每月 1,000 元
・代表嘉義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補助 12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三名每人每月 500 元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個人項目每人 70,000 元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 50,000 元(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
・參加嘉義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嘉義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個人項目每人 12,000 元
・參加嘉義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嘉義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團體項目每人 6,000 元(指三人以上共同組隊者)
・申請方式:選手本人提出申請,或由嘉義市體育會、嘉義市體育運動總會、嘉義市轄內公私立中等學校代為申請,書面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調整之並補發其差額
・注意事項:同一選手同時符合本獎助金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惟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參加嘉義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者,每年補助人數依全國運動會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註冊人數為上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本補助;取得獎助之選手需遵守持續設籍、不得拒絕代表嘉義市出賽、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等規定

【金額/折扣】

最高70,000元

【期間】

申請:賽會(事)結束或取得代表隊選手權後三個月內;活動:自賽會(事)末日之次月起算,補助期間依項目不同為 12 或 24 個月

【應備文件】

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培訓計畫書(附件 1-1 或 1-2,依申請階段而異)、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授權書(附件 3)、領據(附件 4)、變更申請書(附件 2,變更申請時檢附)

【聯絡方式】

地址:60006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是浮動的,依賽事結束日期計算。部分團體項目獎助金計算方式較為複雜,需依公式計算。聯絡電話是法制科的,非教育處專線。附件包含申請所需表單。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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