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為提升競技運動實力,特別設立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這項補助旨在培訓及照顧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的績優運動選手,鼓勵他們在國內外賽事中爭取佳績。符合資格的選手,依其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事獲得的名次,或取得國家代表隊選手權,或在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並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可獲得不同額度的獎助金。獎助金依項目和名次,每月最高可達 15,000 元,或單次發給 50,000 元至 70,000 元。選手本人或所屬體育會、學校可在賽事結束或取得選手權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培訓計畫書,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選手應於申請日前已連續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
・不可申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市、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違反第七點第四款規定,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每人每月 15,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每月 10,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12,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二名):每人每月 4,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三名):每人每月 2,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 8,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二名):每人每月 2,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三名):每人每月 1,000 元,補助 24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6,000 元,補助 12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二名):每人每月 2,000 元,補助 12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個人項目第三名):每人每月 1,000 元,補助 12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 4,000 元,補助 12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二名):每人每月 1,000 元,補助 12 個月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三名):每人每月 500 元,補助 12 個月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個人項目):每人 70,000 元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 50,000 元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 12,000 元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團體項目第一名):每人 6,0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獎助金發給期間自賽會末日之次月起算
・同一選手同時符合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但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調整並補發差額;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者,每年補助人數依全國運動會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註冊人數為上限;選手應遵守持續設籍於本市、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等規定;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的每人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為:{(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前項所稱之團體項目,指三人以上共同組隊者。
最高70,000元
賽會(事)結束或取得代表隊選手權後三個月內
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培訓計畫書(附件 1-1)、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授權書(附件 3)、領據(附件 4)、培訓計畫書(附件 1-2)(第二階段獎助金申請)、變更申請書(附件 2)(變更申請)
文案未提供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的具體聯絡電話或地址。部分團體項目獎助金計算方式較為複雜,已依文案原文列出。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賽會結束或選手權取得日期計算。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0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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